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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民告官”案件
时间:2019-07-18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29515

7月18日上午,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铜陵市义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铜陵市义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周长江出庭应诉。区级行政机关“一把手”在法院出庭应诉行政诉讼,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行政诉讼的质量,也便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还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义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还积极组织了部分职工旁听庭审,以案普法。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使之成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在行政诉讼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通过庭审这一平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体现原、被告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向公众展示公权力由人民赋予、受人民监督和为人民负责的本质属性。坚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构建法治政府、推动司法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义安区法院积极助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坚持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内容写入《应诉通知书》中,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少数案件中,另行发送《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特别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排期开庭之前,均和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尽量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创造时间条件。多措并举,以前“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消极应诉,这一困扰行政诉讼的现象已经改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常态化。

庭审中,法庭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陈永忠  方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