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法院:法院送达,岂容拒收?
时间:2023-01-28 来源:义安区法院 点击数: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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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铜陵市义安区法院受理了上海某发展公司诉朱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告朱某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朱某接电话后确认了其身份并提供了地址,但拒绝领取材料,未等送达人员向其完整释明拒收诉讼材料的不利后果就强行挂断电话。后义安区法院按照其电话确认的地址邮寄,因快递员联系不上朱某而被退件处理。
义安区法院通过协查单位锁定了朱某实际住址,在上门送达前电话联系了朱某,朱某仍然态度消极、抵触接收材料。送达人员将案涉诉讼材料送至实际住址,朱某不在家,其配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人员依法拍照录像并将材料留置于朱某住所。
法官提醒:诉讼材料的接收,是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是当事人法定的诉讼义务。本案中,朱某在电话中提供错误的送达地址,法院根据其本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后,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开始计算其答辩期、举证期,朱某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其承担诉讼期限利益的损失。除了当事人主动领取诉讼材料、法院上门送达等直接送达方式之外,法定送达方式还包括邮寄送达、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登报公告送达等,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协查单位的大力配合,确认当事人地址信息的途径已经日趋多样完善,企图通过拒接电话、拒绝提供地址或故意提供虚假地址等方式躲避接收诉讼材料,系对司法威信的藐视,也是对自身诉讼利益的放弃,唯有积极配合接收材料,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才是对自身诉讼权益的最好保障!
文字:周文进
图片:鲁青山